1、供热时间: 根据青岛市政府的规定,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2、供热质量: 居民室温:居室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3、用热面积计算: (1).用户按用热使用面积(房单数)计算. (2)其他用户(部队、机关、学校、医院、公寓、工商企业等)按建筑面积计算。 4、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按青价工[1996]222号文执行。 居民用热;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房单数)20元。单位用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70元。 蒸汽价格: ①居民用热每吨蒸汽106.03元。②机关、学校用热每吨蒸汽111.00元。③工商企业用 热每吨蒸汽115.96元。 注:文件中所说的 “集中供热”概念为生活取暖用热,制冷用热或非采暖期用热,在此价格 基础上加价10%,生产性用热不按此价格执行。 5、交费时间: 用热户应在每年的9月1日一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额交清用热费,对不按时交费的用户, 供热单位可每日向其加收5‰的滞纳金。 . 6、用热户逾期不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 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7、凉台如何收费: (1)原房屋结构为凉台与居室有隔断(合落地玻璃隔断)且未做改动的,凉台面积不计算热费。 ②原房屋结构为凉台与居室有隔断,但被拆除的凉台按其使用面积的一半计取热费,供热单 位对该居室与凉台的供热质量不承担责任。 ③ 原房屋结构为凉台与居室无隔断,凉台面积计费. 8、阁楼如何收费 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热费暂按其地面面积的二分之一收费。 9、测温方法: 在门窗关闭正常的情况下,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离地面1米以上的位置,测温表的稳定读 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有温度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10、通报程序与处理: 用户发觉室温低于标准或突然停热,应及时向供热单位通报,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入户 测温(用户另有约定除外), 同时检查原因,立即整改。并据实记录室温不合格的天数,测 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认可。 11、赔偿责任: ①供热单位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 造成室温不合格,应对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按原收费标准的半价向用户退还热费。 ② 对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热天数以原收费标准全价向用户退还热费。 ③对现有部分用热户因未装散热器造成室温不合格的,在整改之前按青岛市物价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 ④采暖期过后,用热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内不合格记录和原交费凭证到供热单位办理退 费。 1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推,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3)热力设施正常检修、抢修。 13、空房如何交费: 已供热但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热费由有房屋使用权或分配权(产权)的单位交纳。 14、为什么用户要在供热前交费: “热”是商品,购买热商品就应交费,如果用户不交热费,供热单位就无资金储备足够 的燃料,因而也就无法保证一个供热季的连续正常供热。 15、如何办理停止供热: 居民确有实际困难,申请停热,应在每年的10月21日前向所在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 位应给予办理。停热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居民要求恢复供热时,应一次性交纳50元的人 工费,对采暖系统已冲水试压的,不再办理。 16、如何收取维修费: 已交纳供暖设施维修费的用户(每平方米供热费20元含维修费)正常维修免收人工费。 但应交纳相应的材料费,更换散热器应交材料费。 17、 用热户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户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 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开始 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除应陪偿热费外,还 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补交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